各县市区国动办(人防办),工程与军事设施保护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人防工程维护站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单位工作实际,制定了《湘潭市国动办(人防办)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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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9〕10号)精神,规范我省人防工程建设领域监督检查行为,落实监管责任,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监管效能,制定本年度工作方案。
人防工程建设领域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工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来组织实施。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实行“谁检查、谁反馈、谁公开”,即组织实施检查的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有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依法惩处,并按信息公开有关程序和范围规定及时反馈、公开检查和处理结果。
根据湘潭市“双随机、一公开”联席会议年度工作安排,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湘潭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随机抽查清单》。明确抽查依据、项目、主体、对象、内容、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及要求等内容,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2024年度湘潭市人防工程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主要在“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单位从业能力建设、执(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监督检查,对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含口部伪装房)安全生产情况的抽查”四个方面展开。
4.监管抽查计划结果公示:2月上旬完成计划报送,4月上旬前完成省级平台抽查计划数据上传,11月底完成抽查情况公示。
5.监管抽查工作执法人员与被查项目企业随机抽取:4月中旬前完成“双随机”抽取工作。
6.监管抽查工作业务培训:4月下旬组织责任科室与现场执法人员进行抽查工作业务培训,
1.监管工作抽查责任科室部门、参与检查的工作人员为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履职,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监管抽查工作。
2.执法检查人员应严格执法,遵守廉政各项规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与信息管理平台相关要素要求,客观公正,真实填报相关数据与抽查结果。
3.被检查对象所在地国动部门应主动配合执法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责任单位整改。
4.法规与宣传教育科要加强联系协调,做好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的前期准备,主动跟踪抽查进度、结果公示、市联席会议对接等工作,确保工作实效。
1.有无超越本单位资质范围承揽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人防监理人员是否符合本单位资质等级要求;
3.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500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认定;
2.《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16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从国家人防办下放到省级人防办;
3.《行政许可法》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4.《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三)组织开展企业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地市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二)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的监督检查。
对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单位从业能力建设、执(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1.《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第498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2.《行政许可法》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3.《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组织领导、宏观调控、质量监管、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研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职责,建立健全联合治理力量体系和工作协同机制,加强对承担人防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建设、执(从)业行为的引导与监督,每年组织一次以上检查,发现和解决有关矛盾与问题,各军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检查情况书面上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4.《国家人防办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质量监管的通知》(国人防﹝2017﹞57号)四、加大假冒伪劣产品查处力度。健全联合打假机制。各地人防部门会同工商、质监部门及相关技术支撑单位建立打假工作协调机制,发挥协会协管、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查互纠作用,必要时协调公检法相关部门,形成部门联合、多方参与、密切配合的强有力打假态势。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强化对企业从业情况考评,将质量好、信誉好、服务好的企业列入红名单,在产品抽检比例、拓展从业范围等方面给予优惠,鼓励优质企业做大做强;将产品质量不达标、诚信度差、扰乱市场秩序的不良企业和长年不生产的僵尸企业列入黑名单,责令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从业资质。
3.是否存在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二十一条 人防主管部门定期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人防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施工图审查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被检查的审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1.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库(2017版)的通知》(湘审改办发〔2017〕5号)序号507,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
2.《行政许可法》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1.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库(2017版)的通知》(湘审改办发〔2017〕5号)序号508,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2.《行政许可法》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因下列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易地建设书面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批准易地建设。第十六条 易地建设申请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第四十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本金。
2.消防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1.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库(2017版)的通知》(湘审改办发〔2017〕5号)序号504,权限内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
2.《行政许可法》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2017〕87号)第三条……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九游(9游)体育官网入口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有无超越本单位资质范围承揽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人防监理人员是否符合本单位资质等级要求;
3.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单位从业能力建设、执(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2.消防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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